大学生索要抚养费 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刘某与朱某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某。2005年,朱某去世,刘小某由外婆照顾,刘某定期支付抚养费。转眼,刘小某已经年满18岁,并进入本市一所大学深造,而刘某也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刘某认为女儿如今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拒绝给刘小某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刘小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父亲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现刘小某已成年,而且在大专院校就读,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刘小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刘小某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律师说法:大学生索要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从法律上来讲,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本案中,刘小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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