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纠纷大战:内蒙古“龙驹”商标涉嫌侵权始末
发布日期:2018-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朋友找到笔者,说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看是否能够代理。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是内蒙古知名品牌龙驹商标持有人内蒙古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包头龙驹奶酒有限公司。
诉争缘起
2012年,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瓷力门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瓷力公司)销售的“龙驹”牌奶酒,在酒瓶及外包装上均有与战圣公司所拥有所有权的“LONGJU龍駒及图”近似的商标标识。该商品制造商为龙驹乳业公司,生产商为龙驹奶酒公司。战圣公司认为,龙驹奶酒公司及瓷力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龙驹”商标生产、销售奶酒制品,共同侵犯了战圣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龙驹商标
根据被告提交的资料,涉诉的1782079号“LONGJU龍駒及图”商标系龙驹乳业公司持有。龙驹乳业公司,是内蒙古和包头市的重点企业,是中国最大的奶酒生产基地,拥有独立产权的“龙驹乳业生物科技园”一座。龙驹乳业先后获得“国际重大发明奖”、“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国际优秀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理事会会员”等奖项及称号。“龙驹”商标亦被内蒙古工商局评为“内蒙古著名品牌”,被国家工商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龙驹奶酒被内蒙古经贸委评为“内蒙名牌优质酒”;包头技术监督局评为“包头市放心食品”。龙驹奶酒公司企业标准晋升为内蒙古自治区奶酒标准。公司董事长王世新,参加了起草、制定“国家奶酒标准”的工作。龙驹奶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大城市,并出口到德国、西班牙、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深受消费者青睐。
龙驹乳业公司授权其子公司龙驹奶酒公司使用“龙驹”商标。
山重水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龙驹公司、瓷力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涉案奶酒商品上使用的是“LONGJU龍駒及图”商标,并未超出核定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关于注册商标的纠纷,应当由战圣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故裁定驳回战圣公司的起诉。战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后,对双方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调解失败。二中院认为,被诉侵权的“龙驹奶酒”超出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朝阳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核定使用范围,并与“龙驹及图”商标共同使用在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龙驹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瓷力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解散,因此其销售行为已不复存在,侵权亦不复存在。龙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柳暗花明
2014年4月,笔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做出“关于第1390771号龙驹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原告持有的1390771号商标进行了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新的材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二:一是涉案商品是否超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二是龙驹公司是否侵犯战圣公司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划分在一个类别中的商品不可能同时属于另一个类别。根据尼斯分类第十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 29类商品中的“乳酒”,不属于“含酒精的饮料”,而龙驹公司生产的涉案商标奶酒酒精度数已高达52度,显然属于含酒精的饮料,属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范畴。另据《中国产品质量报》关于龙驹奶酒的相关报道来看,相关公众普遍将龙驹奶酒做为“酒”、“含酒精的饮料”来看待并消费。法院认定龙驹公司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超出了核定使用范围。
关于两商标是否使消费者认知混淆的问题,必须基于市场真实情况以及公众认知情况予以判断。战圣公司在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的“龙驹”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商标专用权在于禁止他人利用商标产生的商誉牟利,而非垄断商标文字或符号的权利。龙驹公司持续使用其商标长达近二十年,且在先、诚信使用商标,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对双方的商标会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涉案两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的,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同时应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
根据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战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观点
战圣公司代理人表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认同。其表示一方面已经做好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标注其“龙驹及图”商标的奶酒也将投入生产及销售,主要销售渠道是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在线下烟酒专卖店销售。
龙驹奶酒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同。笔者做为龙驹公司的代理人,亦认可法院的意见: 商标的价值不在于其文字图形或设计,商标的意义与价值,源于长期使用特定商标,并经广泛宣传而在用户心中固化,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为商标持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商标专用权在于禁止他人利用注册商标产生的良好商誉进行牟利,而非垄断商标文字或符号的权利。
原告在受让龙驹商标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提示均未向法院提交关于商标使用的任何证据材料。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承载商誉,不能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更不具有知名度,在判断误认混淆时应当给予弱保护。被控侵权的“LONGJU龍駒及图”商标已持续使用近二十年,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广泛的知名度,有固定的销售区域与渠道,相较之下,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做为内蒙古自治区长期致力于生产“奶酒”这一民族饮品的大型企业,龙驹公司总经理王世新表示:关于带有“龙驹”文字标识的商标,是其注册在先并持续使用。涉案的第1782079号“LONGJU龍駒及图”商标,是对旧“龙驹”商标进行外观改良后再一次注册产生。自1997年至今,龙驹公司生产的奶酒一直冠以龙驹商标并被广大消费者熟识。龙驹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了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的肯定。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认定,法律应当保护公民以及企业的正当合法权利,而不应仅仅死板教条的理解,使法律被不恰当利用或被钻空子。
结 语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法制的进程也是日新月异,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利益必然有纷争。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随着法制的发展,必将得到更为妥善圆满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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