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王玉红律师
(一)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二)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一份。
(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及双方的仲裁协议书或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由办案人填写的《保全财产移交登记表》及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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