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属不明的老房拆除重建排除妨害难获支持
案情简介:诉权属不明的老房拆除重建排除妨害难获支持李某是王某丈夫的弟弟。2012年9月,因李某所居住的房屋老化变成危房,其打算将房屋拆了重建,但拆房施工时,王某认为该房屋是丈夫(李某大哥)于1962年所建的,196...案情简介:诉权属不明的老房拆除重建排除妨害难获支持
李某是王某丈夫的弟弟。2012年9月,因李某所居住的房屋老化变成危房,其打算将房屋拆了重建,但拆房施工时,王某认为该房屋是丈夫(李某大哥)于1962年所建的,1965年其与丈夫结婚后虽已分家另过,但房屋应该还属丈夫所有,故前去阻拦。以后几次施工中,王某均前去阻止不给施工。李某为此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向当地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但始终未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拆除重建的老房屋只享有约1/3的合法用地使用权,其他约2/3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其二哥、三哥所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本案所争议的物权李某认为已全部归属自己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对此又有异议,该物权归属不明确,故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物权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某对拆除重建的老房屋只享有1/3的合法用地使用权,其他2/3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其二哥、三哥所享有。李某认为二哥、三哥的房屋均已归属自己却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属于二哥的部分,其认为二哥生前没有结婚,一直和其居住,由其养老送终,所以二哥留下的老房屋应归属自己只是他的口头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对此又不承认。老房屋的物权归属不明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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