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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幼童商场坠楼身亡 父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2月27日晚20点57分,天津市南开区商城内发生一起惨剧,两个两三岁的孩子由商场四楼共享区间坠落至负一楼,当场死亡。事发时,两个孩子均由父亲抱着探出1.3高的护栏看夜景,一个孩子坠落后,家长想去拉,结果失手将另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引发了极大的反响,有关孩子父亲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否构成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更是直接导致舆论“打架”。(案情来源网络)
近些年,相似的事件层出不穷。类似的还有2016年上海某商场三楼往二楼自动扶梯上,一名奶奶怀抱男婴,失手让年仅四个月的男婴从扶梯上高坠,送医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黑龙江大庆市某商场内,也是一名父亲抱着两岁的儿子乘自动扶梯时跌落至一楼大厅死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这些因家长看管有失致使儿童伤亡的事件均会涉及父母及其他家长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应考虑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而针对天津大悦城幼童商场坠楼身亡事件,,孩子父亲不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般而言,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要件方构成此罪:一是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且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主体要件,行为人应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四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构成本罪,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事件中,虽然两个孩子的死亡已客观存在,且孩子的死亡与该名父亲探出护栏看夜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主观上而言,父亲并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亦不可能存在故意。虽然在第一个孩子坠楼后,父亲应对第二个孩子的坠楼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但考虑到如此短暂的时间,如此意料之外的打击,作为一个父亲的本能,探出身,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拉救已经坠楼的孩子,亦是人之常情。
因此,,虽然该起事件父亲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子女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应确定为意外事件。况且从情理角度来看,让父母在痛失爱子爱女的同时承担刑事惩罚,未免过于严苛不近人情,也涉及泛用、滥用法律的问题。脱离了人情的法律只是冷冰冰的文字,无益于案件以及社会纠纷的处理。
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事件都有其独特性,本文只是就事论事,如果其他事件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应该依法予以处理。
十岁以下孩童,尤其是三五岁幼童,往往缺乏安全和危险意识,天真烂漫,顽皮好动,各位家长外出时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远离高处、水边等一切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家长抱孩子时也务必专心,尽量不要一个人同时抱两个孩子。商场作为公众场所安全义务保障者,除了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相应高度栏杆、扶梯外,也应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以及人性化考虑,在可能条件下于易发生坠落险情区域安装防护网、提示牌,甚至安排专人驱散依靠栏杆家长及儿童,避免类似惨剧再次发生。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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