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何某与张某仅仅是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何某、张某”,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何某与张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何某可以向张某主张分担部分已还借款。
其次张某具体分担多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何某与李某、张某之间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比例,遂可以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进行分担。
根据案情,何某可以就已经归还的19万元全部向李某追偿,若追偿不到可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分担已经归还19万元的一半即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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