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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期临近女方悔婚 彩礼该不该退?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已成为一种习俗。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6月2日,临漳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孩小崔经媒人介绍与小张认识,两人开始谈起恋爱,随着两人感情加深,开始商量结婚的事。小崔父母向小张的家人要了13.4万元彩礼,同时还索要了见面钱、订婚饭钱等近2万余元。双方父母、媒人定好了结婚日后,女方悔婚,巨额彩礼不想退,经开庭审理,临漳法院做出判决,彩礼必须退。

临近婚期,正沉浸在做新郞喜悦中的小张,万万没有想到,女友小崔不结婚了,她的父母不同意这桩婚事,婚贴也不接了。无奈这下,小张要求小崔一家退还彩礼,并找了媒人、亲戚从中调和,均遭到拒绝。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小张向临漳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小崔及她的父母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并提交了媒人证言。

临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并查证,认为小崔与小张未进行婚姻登记,也未同居,彩礼款应当退还,遂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判决小崔、小崔的母亲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13.4万元彩礼给小张。

法官说法:彩礼作为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无论是哪一方先提出分手,符合法定返还条件的彩礼、聘礼应当归还,地方风俗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小张的请求于法有据。

在本案中,小崔与小张即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也没有按习俗举办婚礼,也未同居,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作为被告的小崔及其家人理应返还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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