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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11月7日,周秀妮被某咨询公司招聘为前台客服。入职当天,公司让她填写《入职登记表》。与其他单位不同的是,这份表格共有三页,除了员工本人身份、受教育情况、工作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外,还有一项特别提示,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奖罚办法。周秀妮填完后在下面落款处签了名字,并写下“本人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字样。
  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咨询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1日,周秀妮通过快递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当日签收。接着,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仲裁委裁决后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支付周秀妮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咨询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中,并未约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未注明周秀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而且也没有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由此来看,《入职登记表》是周秀妮入职时填写的关于其个人情况的备案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填写后交由咨询公司保存,周秀妮本人并不持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而,周秀妮填写的这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咨询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要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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