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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单位推荐就业 员工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与公司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我推荐到离家较近的一家合作单位就业。虽然工作岗位有所不同,但上班时间、工资待遇等并没有太大差异,甚至工作环境也较之公司更好,我对此非常满意。
  可是,当我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已经为我解决工作,尤其是我从公司离职的次日便可以上岗,之间根本没有间隔,我没有因为离职而受到任何损失。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笑萍
  李笑萍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情形是指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因为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失业等作为免除义务的条件,而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原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其关联单位等其他主体,除非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造成原主体资格灭失,才可以将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视为原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并不具备相关要件:
  一方面,公司没有提出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
  另一方面,公司推荐你到新单位工作,并不等于是公司对你工作的安排。因为新单位是否与你签约,你是否同意与新单位签约,彼此有着完全的自主权,公司既无权左右,更无权干涉。
  同时,即使新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除工作岗位有所不同外,上班时间、工资待遇等,同你与公司的原有劳动合同相比没有变化,甚至在工作环境上还好过公司,但这并不等于公司提供了维持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此外,你没有拒绝续订合同。由于公司没有提出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征求你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因此你根本就没有表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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