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约定延迟支付薪酬需支付利息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合同可约定延迟支付工资报酬需支付利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加倍处罚赔偿金,而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才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如前文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议里约定“若用人单位延迟支付以上款项,则按一定利率水平向劳动者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的利息,劳动合同法并无禁止性规定,一般法院认为可以遵从双方的约定。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老万关于绩效工资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请。
同时,笔者想提示的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逾期支付的利率,也不适宜超过年化24%。
二、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约定逾期利率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合同关系下的经济赔偿金通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涉及的赔偿金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或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因此,对于赔偿金性质的支付标的,再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不相符合,一般司法部门难以支持。故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约定逾期利率,可以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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