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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拖欠24万工资获刑8个月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刘琬琳律师
岚山区法院近日依据2011年5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日照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日照市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日照市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自2011年5月以来,该公司拖欠职工梁某等21人工资共计240627元。2013年4月,岚山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支付梁某等21人工资240627元,该公司未予支付。后魏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到临沂市,同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阶段,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被依法拍卖,其中部分拍卖款用于支付了其拖欠的职工工资。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日照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已支付职工大部分的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岚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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