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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抢劫逃亡21年以为过了追诉期投案自首 获刑9年半

发布日期:2018-08-04    作者:郑兰运律师
男子入室抢劫逃亡21年以为过了追诉期投案自首 获刑9年半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因入户抢劫,张某畏罪潜逃,这一躲就是21年,时光匆匆流转,正义不会缺席。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入室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1997年5月,日照市区连续发生多起入户抢劫案,案发时间都在凌晨被害人熟睡时,当时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日照市公安机关将该系列入户抢劫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耐心侦破,其中4名犯罪团伙成员纷纷落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然而,主犯之一的张某畏罪潜逃,音讯全无,公安机关将其列入了通缉名单。
原来,张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携妻子儿女潜逃至东北,隐姓埋名生活,这一逃便是21年。直至2018年初,张某听闻公安机关在调查当年的抢劫案,以为该案已过20年追诉时效,便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令他始料不及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例外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张某在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向东港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之子作为律师,出庭为其父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5月17日3时许,张某伙同彭某等三人(均已判刑)携带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至日照市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家,通过对郭某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走摩托罗拉大哥大手机一部、BP机一部、照相机一部、手表两块、现金、衣服等物品一宗。同年5月25日2时许,张某伙同彭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用同样的手段,从代某家抢走现金、BP机、手表、衣服等物品一宗。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当年实施犯罪是因为其下岗后无收入来源家庭贫困,为了供养三个子女上学不得已而抢劫,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1997年5月作案后,他从日照潜逃到黑龙江。在其逃亡的21年里,他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敢参与大型活动,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也未回过家乡探亲,每逢合家欢庆的节日,他只能在异乡思念亲人。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过的错事就像在心底留下的烙印,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磨灭。张某的儿子,也是本案辩护人之一,说这些年他能明显感觉父亲的焦虑和异常,但父亲此前从未对家人讲过当年的事,他们对父亲的罪行并不知晓。
“在这21年的逃亡之旅中,我每天都过得心惊胆战,沉浸在自责中。我要向当年的被害人说声对不起,我确实有罪,我认罪伏法。”最后陈述时,张某说到。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因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5月份,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系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的自首行为应适用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考虑张某在逃二十余年,花甲之年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念其悔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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