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乔军翔律师
原告:冉某,女,生于1987年2月10日,汉族, 电话:19991622247
被告:邰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 电话:15390060094
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邰某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礼金人名币6万元,支付原告购置家电款8000元;
四.被告清偿用于其个人支出的债务29000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款1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汉中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11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性格孤僻,脾气暴躁,经常无端寻衅,常为家务琐事对原告斥责辱骂,并且家中的日常生活费用全凭原告一人打工维持。
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均感性格差异极大,很难融洽相处,于是,在2015年 11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亲笔签写《离婚书》,并承诺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原告生活帮助款10万元。此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离婚一事亦未办理手续。
2016年10月14日,原告婚生男孩邰某某。生育孩子后,原告本以为被告可收心敛性,善待原告母子,谁料,被告仍习性不改,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执吵闹,从不支付原告母子生活费用。时至今日,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一年之久,目前已形同陌路,矛盾尖锐,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均感和好无望。
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娘家现场给付被告陪嫁礼金6万元;原告购买家用电器支付8000元;被告借原告兄长现金2万元,以原告名义贷款9000元,全部用于被告个人支出。
综上,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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