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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关乎你我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安治国律师
近日,人民日报微博发布消息称“江苏南通一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引发热议”。


工伤认定常存在争议,上下班路上出意外算不算工伤?工作时突发疾病责任谁来担?出差受到人身伤害谁担责?何时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这一系列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关乎每位职工及用人单位。而且,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工伤纠纷越来越多,增长速度也相当快。据统计,2016年法院审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503起,2017年审理553件,同比增长9.9%。(来源:Alhpa检索)因此,了解并掌握工伤认定情形非常有必要,且对于应对工伤认定纠纷大有益处。


一、哪些情况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呢?


根据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结合该事件来看,江苏南通一男子凌晨上班遇车祸,公司单纯地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有待商榷。
首先,“凌晨上班”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见仁见智。意味着,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经办官员如何理解非常重要,在后面的诉讼程序中经办法官如何理解更为重要!
其次,该男子上班途中所走路线,是否属于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要结合其所走路线、工作单位地址及可供行走的路线等多个方面来判断。且根据法官以往审理的案例来看,在不偏离合理路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诸如上厕所、吃饭等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合理地点的途中多绕一点路也应视为合理的路径。


最后,“上班遇车祸” 是否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划分的依据。如果该事件中男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公司单纯地以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过于武断。应结合其上班的时间、所走路径、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事故所负责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而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照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44号一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来看,该男子在凌晨上班途中遇车祸,如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除非,单位有证据证明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关乎你我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此建议广大读者,无论是职工或单位,遇到工伤认定问题后一定不能简单地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或所谓的生活经验来定性;因为工伤认定既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又涉及到客观事实及劳动行政部门经办官员和行政诉讼法官对客观事实的理解问题。而且法律对于工伤认定时效也做了明确规定,一旦因为自己的主观定性错误而错过权利主张的有效期限,无疑是对自己权利最大程度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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