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某医院出现医疗事故,赔付25.5万元!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李海律师
2016年8月26日12时40分,在伐树过程中,李某某不慎振落蜂巢,顿时群蜂飞出,纷纷向李某某围袭。李某某徒手难敌,任凭毒蜂肆虐。待同伴借来农药将蜂群驱散,李某某始得解脱,但其已被毒蜂蜇伤几十处。同伴立即拨打120将李某某送至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后转入普外科住院治疗。当晚19时35分,离事发仅7小时,李某某即在医院身亡。
家属质疑医院误诊,遂停尸围闹医院,讨要说法。经鄂州市医学会鉴定,该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家属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一审中,某医院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经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主要系自身疾病进展所致,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对局部伤口处理、未行血液透析及对病情发展预判不足之医疗过失,其与李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20%-40%)。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医院对患者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付共计2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医院不服,认为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诊疗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一审法院对损失认定也有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患者家属的全部诉请,并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二审中,鄂州中院法官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详细咨询了鉴定人员,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通过当面交流和代理律师共同疏导舒缓对立情绪。经过十余次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某医院赔付患者家属共计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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