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张梅律师
一、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合同特征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集体劳动合同的应用状况
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在《劳动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4年底,全总抓住《劳动法》颁布的契机,及时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各级工会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关键和突破口。
自那时起,工会在集体合同普遍推进、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试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全总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
但总的来看,集体合同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是很显著,距离劳动关系调整核心机制的作用要求还相去甚远。很多集体合同文本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行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动标准条款的简单重复,在法定标准上的提高不多,对改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不少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集体协商大多处在企业级层面上,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效力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工会自身的要约能力不强,集体合同实践往往变成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进,与职工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几乎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化。
这种事实的存在,主要与中国工会的结会源于官方机构有关,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定义的工会含义不相符,这样的工会作为官办的官僚机构部门不可能与劳工利益保持一致。国际劳工组织有理由要求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大会解释违背公约的情况,并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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