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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逐个学(第二条)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陶著华律师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内容核心:该条就是确定启动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的主体(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


理解:1、该法条确定了原告的唯一性问题,那么如果本条所说的诉讼如果去法院立案,立案庭审查原告的主体身份只看一个因素---原告是否该公司股东,你说你是公司高管,或者董事、监事都不行。
2、董事会决议的撤销,只能股东去起诉,董事不行。
3、时间节点问题,公司股东必须在起诉时仍然是公司股东,过去是公司股东,现在不是公司股东的无权干涉该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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