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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履行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而借款合同等权利义务凭证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往往对案情起着决定性作用。下文通过我国具体案例带读者认识一下借款合同的履行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一、案件事实
原告芮在明为与被告曹士军、张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芮在明起诉称:被告曹士军于2008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西区19幢2单元301室。事后两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协议离婚,上述房屋归被告张惠华所有,但原告的借款至今未归还。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由两被告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曹士军、张惠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士军答辩称:那时借30000元钱是用于买房。
被告张惠华答辩称:1、被告张惠华对本案债务完全不知情。2、被告张惠华对本案债务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异议。首先,原告与被告曹士军存在亲戚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条的证明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况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本案债务真实存在。其次,从民间惯例上讲,亲属间借贷都以情理为重,不注重形式,一般双方之间都不出借条。因此不排除原告与被告曹士军虚构债务的可能。3,两被告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银行贷款由被告曹士军归还,但本案涉及的债务却从未向被告张惠华提及,也没有向被告张惠华说明哪些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本案债务确实存在,被告曹士军在离婚时必然会向被告张惠华提出。另外,两被告是2009年1月19日协议离婚的,距今两年多,如本案债务存在,为何到现在才提出,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在返还借款,已属违约;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士军、张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芮在明借款3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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