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 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 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 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而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有考生可能会问: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有考生又会问: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层次的行为就是一种暂时的“犯罪”行为。乙就属于符合客观层次的实行犯,只是在主观层次乙没有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他的客观行为的危害性或暂时的“犯罪性”。
【总结】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这两种犯罪形式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处理结论都是:以教唆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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