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程智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2017年3月11日早7时,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按《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仅有恐吓威胁行为,没有捆挷、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方面的损伤。且拘禁的时间较短,不足24小时,属于刚达到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故辩护人请求在非法拘禁罪的三个月至一年的量刑起点内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被告人杨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表现良好,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虚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被告人杨某从始至终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意不深。被告人杨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做人,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杨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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