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 赔保证金又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蓝某在南康区某美容美发店盗窃作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蓝某却不知悔改,流窜至大余继续作案,盗窃大余县恒信制衣厂、心怡足道店、味芙蛋糕店财产,所盗财物价值共计9676元。其缴纳的一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被依法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流窜至大余县作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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