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2018年7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云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刘某宇、刘某明等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高云全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
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发表出庭意见,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公正判决。
本案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开示证据,并解决辩、检双方程序性争议问题,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二审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财、上诉人高云全及其妻子盛某仙、刘某均租住在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庙岭农贸市场唐某某的出租房内,互为邻居。刘某财自2016年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17年5月,盛某仙交纳33500元参加刘某财的传销活动。
2017年9月24日晚,高云全夫妇在刘某财出租房吃饭喝酒后回房休息。
当晚22时许,高云全夫妇因为传销等发生吵架。刘某财去劝架,高云全对刘某财进行辱骂,双方发生推搡至厨房。
高云全拿起家中一把单刃尖刀欲捅刘某财。尖刀被盛某仙夺下后又被高云全夺回,最终高云全向被害人刘某财左腹部捅刺一刀,致刘某财当场死亡,盛某仙拨打110、120。
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高云全,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高云全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7800元。二审期间,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0000元。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害人刘某财对引发该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且高云全认罪悔罪,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改判上诉人高云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这次法检“两长”再次同台办案,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重要举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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