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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追诉时效(刑诉)

发布日期:2018-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请总结刑诉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回复】

【回复】

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提示】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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