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具备的要件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条件。
(1)“机动车”即动力装置轮式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认定条件:
①必须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内);
②必须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2)其他:
①《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 最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50KM/H;
②《汽油机助自行车》GB17284-1998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气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应视为机动车;
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道路”条件。
“道路”即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过错或者意外”条件。
行为人必须因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违章)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因为意外事件导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损害结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条件。
(1)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人员受伤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重伤1人以上(具有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因果关系”条件。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交通违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具备的条件必须同时有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上缺一不可。交通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掌握好相关知识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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