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妇女做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张梅律师
因家中贫困,行为人无法支付当地娶亲彩礼而长期未能娶妻,为了组成家庭,行为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然买回家中做妻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收买被拐妇女做妻子
张某没有结婚,想找个女人作伴。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张某在某镇赶集时遇到刘某,得知刘某家中有一妇女要卖,便与刘某一起到其家中查看,两人商定价格未果,张某离开。同年9月24日,张某前往刘庄刘某家中,提出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女子,刘某同意。张某将1700元交给刘某后,张某带着被拐卖妇女回到张某家。
法院判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收买的,构成犯罪
张某以建立婚姻家庭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进行收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收买后是否作为妻子,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张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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