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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规定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张贵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规定,对24%至36%之间的利率对应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性质。       纵观我国实体企业,实际资本利润率不足10%,一旦企业利用民间借贷经营,资金流出现问题,这个企业几乎不可能继续存活,长期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回影响经济发展。       鉴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若能够适当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个人观点,仅用于探讨,禁止用于其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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