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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受胁迫,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邱某同意向王某赔偿二千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邱某与王某原于2011年6月9日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书,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提到,因邱某的过错致王某精神严重受损,邱某同意在十年内分十次共向王某赔偿2 0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并且二人在离婚补充协议中规定,邱某负责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该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邱某遂以离婚后与王某因支付2 000万元的分手费事宜多次交涉未果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2 000万元的条款和离婚补充协议无效;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签订离婚协议书未受胁迫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中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但因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系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未证明其在与配偶自行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时,其配偶对其实施胁迫等其他强迫手段。而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性关系,因其侵害其配偶的配偶权利,对其配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其自愿向其配偶进行赔偿。据此,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就协议书中的内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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