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单义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要设立股份公司,除了要有注册资金、公司章程等必要事项之外,还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并且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办理公司筹备事务,要履行多项职能,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同时,发起人也可能要对自己的有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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