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之中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翟一平案同陆勇案有诸多相似之处,两位当事人都身患癌症,都苦心钻研成了抗癌药物通,都为众多病友代购了国外抗癌物,都有病友联名或分别向司法机关写信求情。
而陆勇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作无罪不起诉处理,其律师辩护固然是重要因素(准确找到无罪辩点),但根本原因还是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收任何代购费,这使得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而只是单纯代为“购买”,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假药罪”自然不能成立。
翟一平案致命之处,在于他收了5%左右的代购费,使得他的行为认定为“销售”没有问题;而依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因此,上海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追究翟一平,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问题。
翟案的辩护律师将问题核心置于立法层面,认为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假药”并入刑值得商榷。
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假药定义,不包括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
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直接认定为“假药”,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导致的后果是,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触犯销售假药罪,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因此,《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修订调整势在必行,这也与国家层面正推动的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政策、同情给药制度释放的政策善意相呼应。
不过,就算依现行法律规定,翟一平案也不应过于悲观,毕竟他只是象征性地收了5%的代购费,牟利极小(国家药品零售允许20%利润);其代购的进口药,未产生不利后果;众多癌症病友为其喊冤等。综合这些因素,最后仍有按罪轻不起诉处理的余地。
跳出个例看,无论是陆勇案还是翟一平案,激起的舆情反馈都是种提醒:当下“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的规定,大有改进空间。
什么是假药如何认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药中擅自加入西药成分;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剂冒充治疗感冒的药品,用兽用药冒充人用药。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和劣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