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手机是“捡”的还是偷的?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实则不然。难道对司机而言,这部手机真的是捡的吗?如果说这部手机是捡的,那么就会得出结论:这部手机是朱先生丢的。因为从法律上说,只有别人丢了某个东西,你才可以捡。然而,事实上,这部手机是朱先生发生交通意外散落在地上的,而并非朱先生所“丢”。所谓“丢”,现代汉语词典有三种解释:遗失、扔、搁置。显然,该司机“捡”走的手机既不是朱先生遗失的,更不是朱先生扔的,也不是朱先生搁置起来的。因此,但就司机“捡”走手机这一事实而言,无异与“趁火打劫”。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乘人之危的非法行为。
既然,司机拿走朱先生的手机不算捡,那么,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偷呢?笔者认为,这值得研究。首先,这部手机仍在朱先生的控制范围之内。这是确定该司机的行为性质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朱先生被扶起来后,如果朱先生的还有行动的能力的话,朱先生肯定会拾起自己的手机。因此,如果朱先生没有意识到该司机“捡”走了自己的手机,那么该司机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偷”。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偷就是“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谁能说该司机拿走朱先生的手机不是私下里拿走的呢?因此,该司机的行为就是一种偷。只不过,这种偷更加卑鄙而已。另外一种情形是,如果朱先生看到了自己的手机被拿走,仅仅因为自己摔倒无法阻止的话,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更加严重。这时,该司机的行为就不在是偷,而是抢。该行为就可能构成了抢夺罪(除非该手机的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要求)。从本案而言,朱先生并没有意识到该司机拿走了自己的手机,即朱先生并不知道该司机拿走了自己的手机。而是行人看到并告诉了该司机拿走了他的手机。因此,该司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偷,即盗窃。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规定,如果朱先生的手机的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那么该司机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即使朱先生的手机的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要求,那么其行为也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就本案的性质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那么,朱先生应当如何要回自己的手机呢?首先,正如笔者前面说谈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朱先生追回其被盗的手机。如果,当地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该司机的行为是捡不是偷的话,那么朱先生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该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既然朱先生的手机作为“遗忘物”被该司机“捡”走了,那么朱先生就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回自己的手机,该司机就应当返回。如果该司机拒不返还,并且,该手机的价值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该司机的行为则构成了侵占罪。朱先生可以以侵占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朱先生必须向该司机索要自己的手机。因为侵占罪有一个要件是“拒不交出”。因为朱先生已经记下了该司机的车牌号,因此找到该司机并不难。找到该司机后,如果该司机不予返还或者矢口否认,那么朱先生即可以侵占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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