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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法院当庭宣判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15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饶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敲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槌。

  被告人饶某于2018年10月9日20时40分酒后驾驶陕白色长安型箱式货车,自三原县西郊水库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东三路北段时,被三原县公安局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饶某酒精测试值为267.5MG/100ML。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66MG/100ML。县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被告人饶某于开庭前在专业律师的见证下向该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该院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庭审中,在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后,在保障庭审的公平公正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认真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并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当庭判决被告人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为三原法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量的工作做在了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开庭审理时间,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更加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为今后高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起到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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