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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能否结婚?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这些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一贯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问题,也应视其情况采取灵活办法,正确处理。
 
  第一,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
 
  第二,对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结婚的未婚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应劝导他们等到劳教解除之后,再考虑申请登记结婚。如劝说无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记机关亦应准予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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