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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尚未履行,特许企业就注销了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王一流律师
最近接到一位加盟商的咨询,他是于20186月加盟了河北秦皇岛一家餐饮公司,做某鸡排餐饮项目。在合同签订且交纳了全部加盟费6万元后,公司一直未能完成选址服务,后来这位加盟商了解到公司配送的设备也基本没有,物料价格也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发现问题后,他及时联系公司,却发现公司已经停业并且注销工商登记了,这显然是个“加盟陷阱”。加盟店还未开成,特许企业就注销了,如何维权呢?
当然,直接起诉这家餐饮公司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已经不存在,不符合诉讼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起诉该公司注销的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以及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以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等四种法定解散情形时,公司必须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为终结公司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制度。公司必须经过合法清算才能注销,这是一项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注销前其清算组必须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此两项义务缺一不可,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该秦皇岛餐饮公司显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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