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罪名:故意杀人罪概念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9-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他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定。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出生的标准,我国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据此,出生后的婴儿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关于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这一标准容易被国民接受。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式(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人休克死亡)。
(3)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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