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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专栏 -“忠诚协议”能保忠诚吗?

发布日期:2019-03-08    作者:刘昱律师

家事法律服务部 融邦律师事务所

“本人***保证对***忠诚,今后不再和其他异性交往,保证不跟其他异性联系或发生男女关系,若再犯次错误,自愿净身出户。”
为了给爱情加码,提高自身安全感,总有一些夫妻签下所谓的“忠诚协议”。
如此这般,签了“忠诚协议”能保忠诚吗?如果心最终还是留不住,那么,协议中约定的惩戒能起作用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在的忠诚协议,可谓“五花八门”,当事人的想象力有时甚至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最常见的内容是约定发生婚外情的一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费,但也有要求违背忠诚的一方赔“空床费”的,要求跪8小时的,甚至要求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的,等等。所以有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有悖于婚姻家庭情感,不利于家庭秩序的维系,使家庭和婚姻社会化商品化了,所以忠诚协议当然无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以及家庭观念的强化,这些内容荒诞的协议只是少数;更多的协议是出于维系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净化家庭情感的目的,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如果因为协议中可能出现的荒唐条款,进而否定协议的法律性质,那完全是一种颠倒的逻辑。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虽然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还没有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开放,忠诚协议的出现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在可以排除一些不合理的有违常理、人情世故及公序良俗的协议的前提下,法院完全可以采纳“忠诚协议”或者“忠诚协议”中的部分内容。
融邦家事团队提醒,关于“忠诚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 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第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无效。“净身出户”的约定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第三、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务必注意在协议条款的表述中不要将“离婚”作为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此约定会令忠诚协议或婚内协议具有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条件的此类协议在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未生效的协议,因此导致协议中关于婚内财产权属的约定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自然无法实现当事人拟定协议的初衷。
第五、不可否认“忠诚协议”对于婚姻关系能形成一定的约束,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一纸协议带来的所谓“安全感”,因为它很可能会为婚姻戴上沉重的枷锁,增加彼此的不信任感,为生活埋下“定时炸弹”。“忠诚协议”,不会是婚姻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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