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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邓普云律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且该负债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密切联系,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华伟明与徐静娟、许洪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且该负债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密切联系,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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