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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子女名下财产、股权全都可以执行(下)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丁嫣律师

五、房屋腾空过程中清理出的物品,如何处置?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腾空房屋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清理出的物品清单进行公证。腾空清理出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承租人、保管人、现居住人、非法占有人等)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指定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保管,并通知权利人限期30日内领取。拒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必要费用后,暂时保管于法院账户,并通知权利人限期领取,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处分被执行人物品所得价款,可用于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退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存;处分案外人物品所得价款,经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存。


依法不能处置或变价不成的物品经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的,可将物品向提存机构提存,构成妨碍执行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抛弃该物品的,执行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六、被执行人的股权(股份)如何处置?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执行法院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0日内自行处置,并由执行法院控制相应价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或者按照收盘价直接抵债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且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其他股权或股份,应当采用拍卖方式。


七、拍卖股权时,保留价如何确定?


拍卖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除外)时,保留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最近三个月成交价、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价格意见(向股权所在公司的询价)确定;同时,还可以参照在税务、工商部门备案或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确定股权价值。必要时,可以就确定价格征询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等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意见。


以上方式无法确定保留价的,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公司评估,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不执行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被执行人对依职权确定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仅提出异议而拒不提供相应财务资料证实的,仍以原评估价进行拍卖。在股权保留价确定之前,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提交确定股权保留价所需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在保留价确定后提出异议并提交财务资料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相应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能确定股权价值的财务资料进行评估或补充评估或据此调整股权价格。


八、拍定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如何处理?


拍定人明确表示放弃买受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余款的,以及执行法院责令限期(以不超过15日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视为“悔拍”,可以没收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但债权人同意延迟付款的除外。


执行法院支持银行贷款的拍卖,因银行放款方面原因导致余款迟延支付的,原则上不视为“悔拍”。
对于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付款的,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可以责令拍定人支付。


九、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能否使用?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评估报告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判断节点为拍卖公告发布时间。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过有效期,处置过程中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


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的,除超期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可以依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当事人不同意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仍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已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重新定价。当事人同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的,可以直接确定保留价,也可以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该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或法院依职权调整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作为拍卖保留价。


十、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在审判、执行阶段,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向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或者以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程序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依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送达的为有效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裁定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査。


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十一、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


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获知送达地址的,询价或评估报告无需公告送达,可采取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


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时,参照对被执行人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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