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枪支犯罪

发布日期:2019-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的人员,在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法律 教育 网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