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不是无法遏制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许肇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为什么这种顽症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还有顽固的表现,我觉得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侥幸的心理也是受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二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尝到了“甜头”。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三是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治罪的很少。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教授概括的是理论上的原因,我愿意讲点通俗的道理。
其实警察打人不只中国有,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有打人的。虽然现在西方国家警察队伍素质是比较高的、约束力也比较严,但仍有警察打人,这说明警察打人是个普遍的现象。据我了解,很多警察没当警察以前从来不打人,而且除了执行职务的时候在外面也不打人。
从心理学上分析,打人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平常是能够自我约束的。打人不是打架,打架是我打你,你也打我。但打人是我打你,你不能还手,所以说打人的背后是权力在作祟。
孙谦:认定刑讯逼供的困难在于,在刑讯逼供的场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弱势。有时被打一顿不知道谁打的,这怎么申诉呢?再一个原因,就是机制设置和观念原因,存在着“我们不能内部自己整自己”等等这些观念。总的来说,司法人员缺乏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他们的司法观念需要转变。
何家弘:刑讯逼供案件查证难,还有一个是对刑讯逼供案件要查的时候往往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另外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打的人很难有举证和取证的能力。而在场的人往往都是警察,大家都是同事。很难要求同事去告同事,去为同事的刑讯逼供行为作证。
我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刑讯逼供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完全按照合法的手续来进行审讯的,没有打人。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合法的——或者说推定这个证据提到法庭上是合法的,将来将证据提到法庭上,如果发生争议,它的合法性应当由控诉一方来证明。如果能确定这一点的话,刑讯逼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至于有权力是不是一定就会刑讯逼供?我想还不一定。现在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它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透明度。一方面侦查人员有权力,另一方面他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
何家弘:就是缺少一种监督的机制。侦查过程中没有一种监督的机制,那么他就有这种权力,他想打人的时候他就打。如果有监督机制,想打人的时候就得想一想。
导致刑讯逼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这种“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孙谦: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素质整体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达不到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时最简便的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刑讯逼供存在,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何家弘:其实,从侦查的根本目标——查明案件事实这个角度看,刑讯逼供也是弊大于利的。很多冤案都是通过刑讯逼供造成的。
孙谦:有一句名言,我看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杂文中引用了,就是“刑讯逼供可以使意志坚强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实是这样。
许肇荣:我们必须做到不一定非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制裁。凡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查有实据的,至少在行政上加以处理,而不能得到暗中的鼓励。
孙谦:这也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提出的要求。刑讯逼供是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级检察机关确实应当在这方面加强监督。
许肇荣:再有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说录音录像要全程精心制作,不得间断也不得取舍,这样对我们的审讯人员、侦查人员在具体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在面对面地讯问的过程中,就可以避免有关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发生。
何家弘:这可能得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恐怕全国不分地区统一都搞全程录音录像还很难实现。
孙谦:有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有困难。
何家弘:录音可能还好一点,录像就很难。像香港的廉政公署,我参观过它的讯问室,它有两个摄像镜头,但讯问室比较小。一个是专门摄被讯问人,一个就是摄全景。而且它是两套录像带同时制作下来以后,一套存档、一套随案走。这样确实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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