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宁县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发布日期:2019-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聂某某系凤东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被武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武宁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聂某某年纪较大,且凤东村离武宁县路程较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采用“巡回法庭+普法宣传”模式,在凤东村公开审理了此案。据悉,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将铁夹放置在其武宁县泉口镇凤东村附近的自家地旁,后发现铁夹夹到一头野猪并已经死亡,被告人聂某某便将野猪运会家中宰杀,野猪肉部分出售,剩余野猪肉被食用。
武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放置铁夹的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委托造林,恢复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聂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武宁法院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环资审判工作在辖区内全面推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县域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善待自然是人类的美德,我们应该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珍惜动物资源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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