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9-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走私、贩卖、制造”:
  (1)走私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2)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即“卖”、“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
  如下两种情形的处理:
  a.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但是,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定制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法律教育 网
  (3)制造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它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注意: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上的要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