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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和非法集资存在明显区别

发布日期:2019-05-11    作者:宋长贵律师

私募和非法集资存在明显区别 一、非法集资可能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但凡公募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都将以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论处,并受到法律制裁;
二、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如果只面向合格投资人,即受法律保护,但募集对象一旦超出合格投资者范围,就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关键:一是有没有面向公众,二是募集对象是不是囿于合格投资者。
一般性私募基金可以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3日颁发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该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由于合格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效益追求不应该是公众化和标准化,而是追求个性化和灵活化,因此,可以根据《证券法》第十条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细化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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