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提出法律意见后 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8月4日凌晨,叶某(化名,下同)报案称其在楚雄市鹿城西路人民商场对面人行道上被两名男子抢劫。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侦查查明:1时许45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化名,下同)、刘某(化名,下同)在楚雄市鹿城西路人民商场旁边的街上,看见叶某、李某(化名,下同)两人从天桥上走下来,往鹿城西路方向走。高某、刘某就预谋对叶某、李某实施抢劫,先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向两名受害人索要钱财,随后对受害人强行搜身,在搜身过程中,高某、刘某认为受害人叶某不配合,二人共同把叶某按在栏杆上实施殴打,后被抓获。因涉嫌抢劫,高某、刘某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法律规定,此案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辩护律师】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辩护。
【核心法律意见】高某是在校学生,交友不慎,作案时年幼无知,并且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该以感化和挽救为主,对犯罪嫌疑人高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辩护结果】次年3月9日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某免除了牢狱之灾,继续回校读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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