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互骂约架 六小伙聚众斗殴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群“奶茶博士福利群”聊天时,因故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王某哲发生口角,双方在群内互骂,后双方约架至冠县金冠广场。田某某驾车载着高某某、王某某、王某哲、从某KTV接上张某某一起前往金冠广场。在冠县金冠广场,被告人陈某某手持木棍来到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前,王某某等五人陆续下车。双方接触后,陈某某的木棍被张某某夺去,五人共同对倒地的陈某某进行殴打,其中王某某用膝盖顶陈某某的头面部数下。经鉴定,陈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1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木棍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哲、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相互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王某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高某某的近亲属赔偿陈某某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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