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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19-06-24    作者:王丽侠律师
我们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是权利的主张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你超过了这个时效,法律将无法再保障你的权利。那么,在欠款的债务关系中,法律是如何规定它的诉讼时效的?该怎么来计算呢?
 
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因为,在该情形下,卖方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故在收取货物同时,买方立即出具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条时,只是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的一种证明,而非诉讼时效起算的起算点,更谈不上是诉讼时效中断了。
 
(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条的情形。该情形下,欠条是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还款承诺,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中断。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1994]3号批复的规定。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二,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第一种情形除外)情形。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则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出卖方交货的同时),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三,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则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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