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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吸毒也构成犯罪?从法院判决看容留他人吸毒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9-07-04    作者:110网律师



导言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该罪侵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如何认定容留他人吸毒,以及该罪的量刑标准?笔者将在下文结合案例展开介绍。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威科先行三个检索工具,笔者检索了近百件案件,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容留”的含义以及对容留人数和容留次数的入罪规定作了简单的梳理。

一、律师观点
(一)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年满18周岁,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他人吸毒以及明知且放任他人吸毒。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1)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
2)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3)提供的场所应当具有相对封闭性,无人值守的广场、街道、免费的公园等完全开放性空间,因不需要某个人提供,吸毒者可自行前往吸毒,即使行为人指示或告知地点,其作用亦不大,无须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三)追诉标准:
一个行为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民事、行政手段无法遏制的,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因此只有当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达到严重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度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程度,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体现为,构成容留吸毒罪必须在次数和人数等方面达到一定数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一次容留多人(3人以上)、两年内多次(两次以上)容留或两年内曾因容留受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等是入罪的基础,上海市具体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文末的实施细则。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案例分析:
西藏拉萨中院判决胡凯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凯在合租舍友冯某某所使用的卧室内拿出季某先前让胡凯存放于该房屋的毒品,与季某、黄某、汤某某三人一起吸食。随后,前来抓捕运输毒品嫌疑人季某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四人。
(二)法院认为
基于以上对立法原意的分析和对实践需要的分析,凡是能在字面上解释进来的行为,即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实际提供场所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申言之,这里的“容留”应作以下理解:①提供场所者可以合法取得场所的使用权,也可以未经许可或未合法取得使用权。②提供者对场所实际获得使用权即可,不必对场所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益。③提供场所者取得的使用权可以是长期或永久的,也可以是临时短期的,只要提供者在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时提供了场所供他人使用即可。④提供场所者提供的次数和每次时长不限,只要足以帮助吸毒者进行吸毒即可。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对容留的定义做了扩张性解释,不需要拥有容留场所的所有权,只需要有使用权即可。提供非公开场所,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空间即可认为实施了容留行为。本案中的房间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空间,不同于广场、公园、车站等任何人都能随意出入的场所。舍友不经常在家且和被告及其他吸毒人员认识,因此可知被告有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能够实施容留的行为。同理,出钱在宾馆开房给他人吸毒,开房人也构成容留,宾馆老板如果知悉客人吸毒行为也构成容留的行为。判定容留他人吸毒并非以容留场所的所有权人决定的,而是按照当时拥有相对控制权的人。例如本案中的合租被告,以及经营性场所中付费开放的人。一般公众能够期待被告在当时的情形下凭借他们的相对控制权制止他人的吸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但是他们违背公众的期待,构成了容留行为。
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2016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容留入罪规定了一次多人、两年内多次或两年内曾因容留受行政处罚等条件。由此可知如果仅一次容留一人的行为是不够入罪标准的。梳理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案件可以发现实践中三人及三人以上可入罪,两次及两次以上可构成多次容留。该案中被告一次容留三人吸毒构成入罪标准,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分析:钱某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间,被告人钱某在其苏K×××××黑色大众牌汽车内,先后多次容留鲁某、徐某1吸食毒品。事实分述如下:1、2018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开心农场停车场,容留鲁某、徐某1在其汽车内吸食毒品。2、2018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菜场北侧河边,容留鲁某、徐某1在其汽车内吸食毒品。3、2018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开心农场停车场,容留鲁某、徐某1在其汽车内吸食毒品。次日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检测,钱某、鲁某、徐某1的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钱某车内的冰壶一只。
(二)法院认为
上诉人钱某在其驾驶的汽车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评析
该案件对容留的场所解释为能够容纳他人吸毒的空间,不限定于不动产,只要能帮助他人吸毒即可。案例中的小汽车虽然是动产,不是稳定不变的空间,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外人不能随意进出,因此构成容留的场所。
在量刑标准上,钱某连续三次容留计六人次吸毒,已经超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标准,法院最终结合其从轻从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罚。
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林泉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
(二)法院认为
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
(三)案件评析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法院结合从轻从重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刑罚参考
案件名称
陈祖明容留他人吸毒案
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
2014年
2018年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二审

案情简介
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的居所内,分别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大麻。(三次)
2018年1月5日14时许、1月7日20时许、1月11日12时许、1月13日15时许、1月16日15时许、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先后共计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位于赤壁市蒲圻财经管理所小区的家中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次以上)

判决要旨
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杜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罚
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
2018年
2018年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09刑初333号

审理程序
二审
一审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2018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汪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三人两次)
被告人梁某于2018年3月初,容留王某某、裘某某、夏某吸食毒品大麻。同年3月12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本市复兴东路XXX号XXX室将刚吸食完毒品大麻的王某某及被告人梁某抓获。(三人两次)

判决要旨
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罚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上海高院、市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沪高法〔2017〕496号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3.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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