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日期:2019-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黄龙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吴大华诉至彭泽法院,2017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黄龙星清偿吴大华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以及利息人民币17.1503万元。判决生效后黄龙星一直未履行,吴大华于2018年4月向彭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黄龙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是其依然拒不履行。2018年8月8日,因黄龙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8年9月12日,黄龙星和案外人吴某某、齐某某与彭泽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棚改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黄龙星可获得三百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根据黄龙星要求,棚改征收指挥部将拆迁补偿款分别汇入吴某某、齐某某账户,其中汇入吴某某账户100.8637万元,齐某某账户200万元。拆迁补偿款到账后,黄龙星让吴某某替其将该部分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让齐某某替其归还了债务20万元,并借给齐某某40万元,剩下140万元由齐某某取现金给黄龙星带走。黄龙星拿到140万元现金以后,仍未执行法院的判决,一直外逃,并将钱用于归还之前的其他债务、买彩票、个人吃喝玩乐等消费。
2018年10月24日,彭泽法院将黄龙星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交给彭泽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10月25日决定对黄龙星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龙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龙南县龙翔国际酒店大门口的停车坪上将正欲驾车的黄龙星抓获归案,同日彭泽县公安局对黄龙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彭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龙星在可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为逃避法院执行,让他人在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使拆迁补偿款汇入他人账户,致使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转移及私自使用,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对被告人黄龙星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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