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刘伦德一审获刑八年
发布日期:2019-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间,刘伦德利用担任县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县医院药品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材料引进、对外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款共计200.74万余元,另收受价值15.798万元的“贵州茅台酒”29箱,价值9980元的“苹果”与“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以及“苹果”手机2部、“三星”与“诺基亚”手机各1部。此外,2005年至2017年间,刘伦德与县医院药剂科其他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药品销售单位给予的财物,予以私分,共计37.2503万元,其中刘伦德个人得款共计49972元。被告人刘伦德在受贿过程中,先后退还行贿人款计40000元。
被告人刘伦德在担任县医院药剂科主任、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期间,在具体负责核磁共振项目、肿瘤放疗中心投资项目考察、谈判、合同审核、资金结算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合作方代表人都洪流给予的财物,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195613.02元。
2011年至2015年间,县医院按照规定在委托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采购医疗设备(器械)过程中,时任县医院药剂科主任的刘伦德作为招标方具体负责人,因多次收受康和公司经营人刘胜军给予的财物,于是事先向刘胜军泄露招标信息,根据刘胜军提供的设备(器械)品牌、技术参数等制作招标要求,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刘胜军因此14次中标,中标项目金额合计638.0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伦德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伦德在履职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伦德在具体负责单位采购设备(器械)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伦德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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