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彩礼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单义律师

自古至今,彩礼(古时多称“聘礼”)是婚姻缔结时不可或缺的风俗习惯。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彩礼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彩礼可以要去返还吗?首先,彩礼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订婚彩礼也从金银首饰、礼金,上升到汽车、住房等。其次,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彩礼一般都是婚前所得,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什么条件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均可以主张返还彩礼。那么,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彩礼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然这两类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缺乏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其结婚登记手续自始无效,应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彩礼的处理方式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 在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时,应当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存在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共同履行了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最后,如何来理解“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的解释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样,如果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生活困难”界定。而如果,仅仅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其财产受到了一定的减少,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质量下降了,则不属于条文所称的“生活困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