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起诉分割共有物可行吗?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分手后起诉返还时,一定要选择好案由,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可供选择的案由很多,如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彩礼返还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等,具体选择什么案由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决定,此处无法说明,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选错就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分割共有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款是男方出的,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双方没有达成共同投资房产的事实,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男方只能换个案由重新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于2010年以向女名义购买,双方在本案诉讼中均确认房款合计829024.95元是由李男出资。现李男以双方存在共同投资关系为由主张向女返还投资购房款629024.95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李男需对其本案主张的共同投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李男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涉案房屋为共同投资的书面协议,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未能确切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共同投资的事实。因此,李男认为双方存在共同投资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请求向女返还投资购房款629024.95元理据不足,判决驳回李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